概要: 我國首個針對重疾險建立的行業規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近日出臺并下發到各保險公司,根據要求“今年8月1日后,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18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必須符合《規范》,而《規范》生效前已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我國首個針對重疾險建立的行業規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近日出臺并下發到各保險公司,根據要求“今年8月1日后,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18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必須符合《規范》,而《規范》生效前已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重大疾病保險是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達到約定的疾病狀態或實施了約定的手術時,給付保險金的健康保險產品。重大疾病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為病情嚴重、花費巨大的疾病治療提供經濟支持。但是各大公司的重疾險產品對疾病種類、疾病狀態甚至疾病本身的定義都沒有基本的標準,導致索賠時總是保險公司說了算,消費者的利益嚴重受損。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該規范具有以下特點:安全性,即在整個行業采用統一的最低標準保證消費者的利益;可比性,即消費者容易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重疾產品;清晰性,即幫助消費者充分理解每個重疾產品包括的和不包括的責任。它的出臺不僅推動了保險業標準化的進程,而且將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具體來看,對于8月1日以后生效的保單,被保險人的保障范圍必須包括25種疾病中發生率最高的6種(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功能障礙、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異體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在統一和規范疾病定義的基礎上,對產品涉及到的保險術語制定了行業標準,而且對相關除外責任的最大范圍進行了限制,因此新保單消費者的利益將得到極大保護。
對于8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的保單,《規定》中只提到“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雖然保險公司擁有自由處置老保單的權利,但是作為改革而造成的不平等,應該由改革者來承擔或者彌補,而不是消費者。因此,如果疾病新定義寬泛,那么應對老保單參照新定義進行賠付;如果某疾病原來的定義更為寬泛,那么應沿用原有定義。
當然要真正保障消費者的利益,還取決于消費者自身的正確選擇,即如何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返還型和消費型重疾險。雖然純粹的返還型重疾險已經隨著2007年1月1日《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實行而壽終正寢,但是各大保險公司只是將返還型重疾險拆分組合,然后與壽險、養老險等主險捆綁銷售,并沒有改變原來返還型產品“有病理賠、無病返本”的本質。與消費型重疾險相比,前者互助性質不明顯,因此其保障程度相對低于后者。從對消費者有利的角度看,年輕人選擇消費型重疾險,以低保費享受相對高保障,而年老后再附加上帶有返還性質的重疾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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