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建筑物、構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10-22
作者:ccy
瀏覽:99
關于在建筑物、構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文件穗建材[1999]434號1999年12月18日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擴建、改建的各建筑物、構筑物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使用建筑安全玻璃,不得使用建筑普通玻璃:
1、7層以上(含7層)建筑物的外向窗;
2、單塊大于1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
3、玻璃幕墻;
4、裙樓圍蔽、內庭圍蔽、朝向內庭的窗、內庭欄板、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
5、采光棚、雨棚、出入口通道上蓋、天花;
6、公共場合的室內玻璃隔斷、玻璃門;
7、人群稠密的街道兩旁、車站、露天集市的各類構筑物,立交橋、天橋、隧道;
8、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玻璃制招牌;
9、觀光電梯及其電梯井。
二、自2000年2月1日起,凡第一條所列建筑物、構筑物必須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設計部門不得設計普通玻璃。
三、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安全玻璃是指:用浮法玻璃或鍍膜玻璃經加工后的鋼化玻璃、夾膠玻璃、夾絲玻璃和由鋼化玻璃、夾膠玻璃、夾絲玻璃組成的中空玻璃
四、第一條所指玻璃幕墻的反射率、鍍膜工藝要符合穗建材[1998]369號文的規定;所指采光棚、雨棚、出入口通道上蓋必須使用夾膠玻璃,且其中一片是鋼化玻璃,安裝時鋼化玻璃一面朝上。
五、建筑安全玻璃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有效的企業標準。使用時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廣州市建材產品使用認證證書》有效復印件、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和需要中間核驗時的書面檢驗結論,并將這些材料納入竣工質保資料之中。
六、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開發公司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承包或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方案中標明所用的建筑安全玻璃種類和使用部位,并提出設計構造措施;承包或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方案安裝建筑安全玻璃。
七、第一條所列的玻璃幕墻、采光棚、出入口通道上蓋、落地窗、觀光電梯和電梯井的安全玻璃安裝施工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申請工程質量的中間核驗。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應當在接到核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中間核驗,并做出書面核驗結論。
未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中間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安全玻璃安裝,工程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合格的安全玻璃安裝工程必須進行返工并重新申請中間核驗。
八、各區、縣級市建設局(市政管理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物、構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九、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對人群稠密的街道兩旁、車站、露天集市的各類構筑物使用建筑安全玻璃負有檢查責任;對應該使用建筑安全玻璃而不使用的構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責令其限期改正。
十、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而不用者,其設計方案不予審查;其建設工程不予招標;其工程施工不予通過監理認可;其工程質量不予辦理工程驗收手續。
十一、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竣工的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十年內(玻璃幕墻2年內)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其達到建筑安全玻璃的技術要求,而在規定期限內不采取安全補救措施造成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十二、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建材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