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和完善施工許可申請與審批,根據《關于堅持對標一流持續優化上海市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境的行動方案》(滬建建管聯〔2024〕249號)、《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滬建質安〔2024〕217號)、《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滬住建規范〔2023〕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全面實施“樁基先行”的基礎上,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項目,可將基坑圍護工程涉及的圍護樁(墻)(含鉆孔灌注樁、地下連續墻等),納入樁基礎施工許可證核發范圍:
(一)納入市、區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區管委會的重大建設項目清單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基坑開挖深度12米及以上;
(三)施工內容實施整體發包,即項目的主體工程、基坑圍護工程和樁基礎施工由同一家建筑施工企業作為總承包單位。
二、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可憑設計方案批準文件以及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法定要件,申請辦理樁基礎工程(含基坑圍護樁)施工許可證,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先行開展樁基礎工程(含基坑圍護樁)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組織開展技術方案專項論證,并配備相應的項目管理團隊以及專業管理人員。樁基礎工程及其相應基坑圍護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技術方案專項論證報告),應由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樁基礎工程(含基坑圍護樁)施工許可證時,應載明配套的施工明細范圍。
三、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核實承接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作出相應承諾。對未持有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四、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特定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施工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和工程建設項目現場監管。對安全生產職責未履行、建設資金和質量安全措施未落實、現場不具備施工條件等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止施工。對涉及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施工,由原發證機關按照相關程序撤銷施工許可證。
五、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健全審批服務監管機制,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質量,加大監管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督促建設主體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營造良好規范的建筑市場秩序。
六、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參考-上海市住建委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