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本市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加快促進建筑業轉型升級,根據《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規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就本市執行綠色建筑有關要求和標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取得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劃撥土地取得立項批復)的項目應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落實綠色建筑星級要求,即: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其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資且單體建筑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建設。本市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等非生產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文規定的綠色建筑標準建設。另外,綠色生態城區內的綠色建筑星級應符合該城區綠色生態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新建民用建筑在設計階段應按照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要求并依據《公共建筑綠色設計標準》DGJ08-2143-2021(2024年局部修訂)、《住宅建筑綠色設計標準》DGJ08-2139-2021(2024年局部修訂)編制綠色建筑專篇。綠色建筑設計深度應符合綠色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建筑節能、裝配式建筑等設計深度應達到相關設計深度要求,可不再另行編制建筑節能、裝配式建筑設計專篇。

三、2025年6月1日以后送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依據《條例》第十三條中綠色建筑星級以及現行綠色建筑設計標準和評價標準的要求,對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經審查通過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審查。

四、建設單位應當做好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管理的主體責任,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活動中履行相應職責。

五、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和相關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的監督管理,積極引導設計人員將綠色理念融入建筑設計,提升綠色建筑設計水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相關內容如與其他文件有沖突,以本通知為準。

(參考-上海市住建委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