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管的常態化管理,進一步督促企業保持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根據《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2019〕5 號)的要求,市安質監總站就開展2022年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工作發出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和注冊在本市的各級各類建筑施工企業,應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持安全生產所規定的條件,提供真實的材料, 認真配合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工作的開展,具體要求是:
1. 企業應根據上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業績情況,持續完善并確保始終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同時應做好相應記錄。
2. 企業應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在年度內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自查自糾及安全生產條件自評工作,并留存相應記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及時開展此項工作,并留存相應記錄。
二、各監管部門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有關工作要求,對推進系統核查、完善專項檢查、加強日常監管等工作實行常態化管理,對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提高查處力度。
1. 持續推進季度系統核查,及時對存在問題的企業進行清理。對工商登記存在 “吊銷”“撤銷”“注銷” 情況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存在企業 “三類人員” 未按實按規配置、特別是企業沒有設立獨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配置相應數量管理人員的,應責令企業落實整改,并將其納入專項檢查對象。
2. 完善許可批后專項檢查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將注冊于本地區的上年度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上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在施工活動中安全生產存在不良業績和在系統核查中發現存在企業 “三類人員” 未按實按規配置的企業列為重點抽查對象,發現企業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情況的,責令整改,并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 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落實的日常監管,將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與日常監督相結合,在經常性查驗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自查記錄的基礎上,發現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缺陷的,應責令整改;對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在責令整改的基礎上,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三、市安質監總站將從6月中旬起,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專項抽查工作,對存在降低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將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據有關法規實施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