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工程項目竣工之后,驗收機構應以批準的設計任務書、設計文件、施工圖紙、設備說明書、 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上級領導機關下發的有關建設文件,以及國外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 的合同文件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作為驗收的依據進行驗收。
由于建筑工程項目的性質不同、行業不同,其竣工驗收的標準也不同。民用住宅驗收的一般 標準如下:
(1)工程項目按設計圖紙建成,所有粉刷、裝修作業全部施工完畢。
(2)所有該項目的設備均已按設計規定全部落位安裝完畢,并且起動、運轉正常,能滿足使 用要求,如電梯、滅火裝置、采暖通風裝置等均已落位,并能正常起動。
(3)上下水道鋪設完畢,所有管道及溝道無梗阻、滴漏、滲漏現象,供水正常、排水通暢。 照明及動力用電的工作回路結構清晰,控制操作方便,有過載和短路防護裝置。衛生設備安 裝齊全,使用靈活方便,其他公用設施均完好。
(4)建筑物四周2米之內的場地平整,由于本項目施工所造成的障礙物均已清除。
(5)整個工程經按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進行檢驗后,均達到合格標準以上。
經正式驗收合格后的物業應迅速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帳手續,并移交與建設項目有關 的所有技術資料。
驗收程序
1原有房屋接管驗收程序
(1)移交人書面提請接管單位接管驗收;
(2)接管單位按接管驗收條件和應提交的資料逐項進行審核,對具備條件的,應在15日內簽 發驗收通知并約定驗收時間;
(3)接管驗收單位同移交人對原有房屋的質量與使用問題進行檢驗;
(4)對檢驗中發現的危損問題,按危險和損壞問題的處理辦法處理;
(5)交接雙方共同清點房屋、裝修、設備和定、附著物,核實房屋使用狀況;
(6)經檢驗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單位應簽署驗收合格憑證,簽發接管文件,辦理房屋所有 權轉稱登記(若無產權轉移,則無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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