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果找的是“游擊隊”,就免不了賠錢。現在如果有人來向張先生咨詢裝修的事情,他一定會像“祥林嫂”一樣喋喋不休,告訴他們,請裝修隊千萬別找“游擊隊”,他的教訓太深了。新房裝修過程中,工人意外受傷導致左眼失明,他被索賠40萬元。
[案例一]
裝修工左眼意外失明
業主包工頭都賠錢
2007年1月,張先生在江寧買了一套房子。裝修前,他接觸過正規的裝修公司,但對方開出的價格讓他有點不能接受。一天,他在街頭碰到一個農民工舉著“裝修”的牌子,他上前一問,價格挺便宜,這個農民工還保證一定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否則不要一分錢。
張先生當即拍板請這個農民工來幫他裝修。這個農民工姓周,他又帶過來5個幫手。他們在用材料的時候精打細算,張先生非常滿意,但就在他暗暗得意的時候,麻煩來了。2月中旬,裝修隊中有一個姓王的小伙子,站在梯子上用氣釘槍射吊頂時,一顆鐵釘射出后從天花板上彈回來,擊中了他的左眼。小王大叫一聲摔倒在地,左眼血流如注。工友立即把他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為左眼角膜穿透,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療。但經過近半年的治療,小王還是沒能保住眼睛,司法鑒定為七級傷殘。
剛出事時,張先生出于人道考慮,為小王支付了近1萬元的治療費,之后,便再也沒有出過一分錢。小王出院之后,把張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0萬元。
拿到起訴書之后,張先生非常想不通,他來到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向許輝律師咨詢,他是否需要承擔這筆賠償費用。許輝律師分析了案情后認為,在這起事件中,工頭老周應負主要責任,因為是老周承攬了張先生住房的裝修業務,小王是老周聘用過來的。
但另一方面,由于張先生沒有將裝修業務交給有資質的單位,在選任上存在過失,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小王在施工中違反操作規程,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自身受傷,也存在一定過錯。
為此,許輝建議,張先生應當要求追加老周為被告,同時要求小王也承擔責任。這下,張先生才有了一點底氣。但是,賠錢是肯定的了。
[案例二]
找正規裝修公司
工人受傷業主不用賠錢
而趙先生就幸運了許多。他在請人裝修的時候,施工人員也發生了意外,而且也是左眼失明,但因為趙先生委托了一家有資質的裝修公司,他可以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去年6月份,趙先生在建鄴區買了一套房子,隨后他找了一家在當地頗為有名的裝修公司。裝修時,一個姓李的工人在粉刷屋頂時,石灰不小心掉入了眼睛里,導致李某左眼失明。屬八級傷殘。
隨后,李某把趙先生和公司老總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0余萬元。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李某的真實雇主是所在裝修公司的老總宋先生,所以趙先生只與宋先生是加工承攬合同關系,與受傷的李某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系。因此,宋先生對李某承擔雇主責任,進行人身損害賠償,而趙先生沒有賠償義務。
趙先生幸運的關鍵所在是因為施工的隊伍有裝修資質,沒有直接雇傭受傷的工人,所以在虛驚之后不必去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雇傭還是承攬
決定業主是否擔責
許輝律師告訴記者,裝修工人在施工中受傷而要求索賠的案件,在每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都占著不小的比例。也有不少業主在裝修中因工人意外受傷而莫名其妙當了被告。既然知道存在風險,消費者就需要弄清楚風險的構成,更需要了解如何規避風險。
裝修中人身損害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許輝認為,談到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理清工人與業主之間的關系。如果業主是與裝飾公司簽訂家裝協議,那么業主與工人之間只有對其施工提供便利的義務,一旦工人發生意外,由裝飾公司對工人承擔雇主責任。案例二中的趙先生就是如此。但是,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工人李某受傷是由于趙先生提供的材料等有問題,那么,趙先生也是有承擔責任的。
另一方面,如果工人是業主找來的,比如在路邊找的施工隊,這時就又要區分情況了。如果是承包人將工程承包(有裝修資質),并組織工人施工的,則由該承包人對工人承擔雇主責任。如果業主明知承包人沒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業主將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業主直接雇傭工人施工的,業主則要承擔雇主責任。案例一中的張先生便是一個典型,他明知道對方沒有施工資質還要邀請,在選任上存在過失。
許輝說,在這里,區別責任的核心是業主與工人是構成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如果是雇傭關系,作為雇主,業主要對受傷的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承攬關系,如果業主沒有過失則沒有義務去承擔賠償。雇傭的目的是提供勞務,而承攬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同時工作中的風險在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承擔,在雇傭關系中由雇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