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警察個人能否對疑犯“人肉搜索”
最近,大河網大河論壇上的一個帖子引起了熱議。一個叫“國際刑警”的網民,針對新近發生的ATM機詐騙案,在論壇上貼出了一張“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呼吁“廣大網友積極提供破案線索”。由于帖子落款是“汝陽縣公安局”,發帖人的身份經查也的確是該縣公安局的一名刑警,這就引起了爭論,即警察能否用“人肉搜索”尋找犯罪嫌疑人?
乍看起來,警察的行為似乎有法可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8條規定,“通緝令、懸賞通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媒體發布”。但是,當警察不是在公安機關的官網上,而是在公共論壇上發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時,事件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
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信息發布上,**網站與公共論壇的發言權限截然有別。在官方網站上正式發布的信息,發布者的惟一身份只能是國家相關工作人員,普通公民不可能進入公安局的網站發布通緝令;在“大河論壇”這類公共論壇上,卻不存在發言者的身份限制,“一切皆有可能”。
官方網站發布信息,是**行為,象征著公信力、權威性和相應的責任。每個公民都可以信賴公安部門官網上的通緝令,并按其照片舉報或抓捕嫌疑人,如果通緝令出錯,被無辜牽連的公民可以依法要求國家賠償。相反,公共論壇上的發言都是個人行為,這也決定了,公共論壇上的信息真假和發言者身份缺乏制度保證。
在這個意義上,**網站對發帖權限的控制,相當于“網絡公章”,起著標注、限制公權力,甄別、保證發布者身份的作用。因此,在汝陽縣公安局的官網上發布的信息,相當于上面蓋著“汝陽縣公安局”的公章,是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通緝嫌犯的**行為。除非是轉貼官網信息,否則,其他任何在公共論壇上首發“犯罪嫌疑人”信息的帖子,即使落款為“汝陽縣公安局”,發帖者也真是警察,也只能被視作“人肉搜索”的個人行為,并可能涉及侵權。
當在公共論壇上發帖者是真警察時,雖然或能在個案中保證信息的真實性,但卻潛伏著更大的危險。因職責所需,公安機關掌握著幾乎所有公民的個人信息,擁有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污名權”,但行使這種權力,必須要通過明確、嚴格的執法程序。這種程序法治限制映射到網絡上,就是警察權的行使必須遵循網絡規則,即只能在**官網的范圍內行使“污名權”。
難以想象的是,掌握海量公民個人信息的警察,若可以跳出這種限制,直接在公共論壇上自由發言,任意公布他所掌握的信息,那將會引發怎樣可怕的災難。在這一個案中,人們或許能理解“國際刑警”辦案的苦心,但從長遠看,這或許會引發出難以限制的效仿,不啻于將兇猛的“利維坦”從官網中解放出來,最終在公共論壇上釀成災難。□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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