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工作的管理,根據建設部有關建設監理的規定和《上海市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試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下列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委托持證監理單位實施社會監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工作的管理,根據建設部有關建設監理的規定和《上海市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試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下列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委托持證監理單位實施社會監理。
國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項目;
本市重點實事工程項目;
三資或利用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成片住宅工程項目;
大、中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實行建設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
工程投資達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項目。
第三條 監理單位要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監理人員的工作要堅持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是本市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凡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項目,在簽訂監理合同后,監理單位應持監理合同文本并填報《施工監理項目登記表》報市建管辦審查備案。
第二章 項目監理的組織
第六條 監理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規定的工程等級的監理業務,派出與工程要求相適應的常駐施工現場的監理班子。
第七條 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是本單位的在職人員,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經注冊的專業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派駐項目監理的授權負責人,對外代表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負責,對內向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總監理工程師的名單應經建設單位認可,并在監理合同或監理規劃中寫明。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常駐施工現場,如有不盡其職或空掛其名的情況,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調換人選。
第九條 監理班子可按承擔工程項目的監理內容和復雜程度,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并在有關文件中寫明。監理單位聘請的技術顧問或建設單位的人員不能作為監理班子的成員。
第十條 合作監理的工程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合作監理單位必須是持有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監理單位;
合作監理的雙方必須簽訂工程項目合作合同或協議,制訂項目合作監理細則并認真貫徹實施。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由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項目監理合同的監理單位派出。
第三章 監理業務的委托與招投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自行委托監理單位,也可通過招標選擇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建設單位都須向投標的監理單位提供招標文件。對事后未中標的單位,要按工作量大小給予一定的補償。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招、投標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理合同
第十四條 監理合同的簽訂程序和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違背合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監理業務時,只能與有相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簽訂合同。與無監理資質或未經批準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所簽訂的合同均無效。
第十六條 監理合同應按法定程序簽署,監理方除法定代表人簽字外,還可有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監理合同文本的內容和格式可參照建設部印發的“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執行。
第十七條 持有《科技經營證書》的監理單位,其所訂立的監理合同,經認定和登記后可納入技術服務合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監理內容
第十八條 監理內容由下列三個方面組成;
施工招標階段
協助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文件,審查投標單位資格;
協助評審投標書,提出決標評估意見;
協助起草工程承包合同,參與合同談判,完善承包合同。
施工階段
審查施工單位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協助建設單位下達開工通知書;
督促施工單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實施;
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并督促其實施;
組織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
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單位的資格;
協助編制用款計劃,復核已完工程量,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具備相應審價資質的,可審核施工預算和竣工結算;
審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設備的質量,必要時進行抽查和復驗;
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現行規范、規程、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質量;
抽查工程施工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復驗簽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
分階段協調施工進度計劃,及時提出調整意見,控制工程進度;
督促執行承包合同,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和索賠事宜,協調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爭議。
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督促施工單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術檔案資料;
組織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階段驗收及竣工初驗,并督促整改。對工程施工質量提出評估意見,協助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保修階段
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和參與聯動調試和項目動用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保修期間如出現有工程質量問題,應參與調查研究、確定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共同研究修補措施并督促實施。
第六章 監理工作程序
監理工作程序圖。
監理業務程序。
施工招標階段的監理程序。
施工階段的監理程序。
1.主要設備訂貨流程;2.材質核定流程;3.進口材料、設備核定流程;4.技術聯系工作流程;5.隱蔽工程檢驗流程;6.工程付款流程;7.竣工驗收流程;8.施工階段質量控制工作流程;9.施工階段進度控制工作流程。
保修階段的監理程序。
第七章 監理材料
第二十條 監理文書資料是監理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原始記錄具有保存價值。
第二十一條 監理文書資料有:
監A-01 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
監A-02 工程開工報審表
監A-03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監A-04 工程施工進度計劃(調整計劃)報審表
監A-05 成品、半成品供應單位資質報審表
監A-06 建筑材料報審表
監A-07 主要工程設備選型報審表
監A-08 復工申請表
監A-09 工程變更費用申請單
監A-10 索賠報審表
監A-11 延長工期報審表
監A-12 整改復查報審表
監A-13 技術核定報審表
監A-14 工程報驗單
監A-15 施工測量放線報驗單
監A-16 工程質量問題(事故)報告單、
監A-17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報審單
監A-18 項目月付款申請表
監A-19 施工備忘錄
監B-01 工程停工通知單
監B-02 監理備忘錄
監B-03 監理通知單
監B-04 會議紀錄
監B-05 專題報告 監C-01 實測項目檢查記錄表
監C-02 外觀項目評分表
監C-03 質量保證資料檢查記錄表
監C-04 監理日記
監C-05 監理月報
監C-06 工程初驗報告
監C-07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現場監理組應設專人收集、管理監理文書資料,并按專業、工種編號、分類、登記,確保監理文書資料科學化、規范化。
第二十三條 監理文書資料應真實可靠,字跡要清楚,簽字要齊,不得弄虛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記錄,違者應予查處。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文書資料統一管理和統一領導,確保監理文書資料完整、正確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建立監理檔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工程竣工后應將監理文書資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六條 監理資料歸檔的主要內容:
工程項目監理合同
工程項目監理工作計劃書
監理日記
監理月報
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設計單位來往文件
監理備忘錄
監理通知書
工程停工通知單
會議記錄
項目月付款申報表
工程報驗單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申報單
專題報告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工程預(結)算審核記錄及付款簽證記錄
監理工作總結
第八章 監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建設監理是有償的技術服務。根據委托工程項目的監理內容、規模和性質等條件,其酬金可按下列標準計收監理費。 施工招標階段的監理費按不超過工程造價的0.1%收取,如有從事工程招投標資質的咨詢監理服務單位,專門組織施工招標工作,可按本市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收費標準計收。
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費
按工程造價的比例計取,(用插入法計算)
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小于2.5%
工程造價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收取1.9%至2.5%
其中:
600萬元為2.38%
700萬元為2.26%
800萬元為2.14%
900萬元為2.02%
工程造價在1000~5000萬元的,收取1.3%至1.9%
其中:
2000萬元為1.75%
3000萬元為1.60%
4000萬元為1.45%
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1億元的收取1.1%至1.3%
其中:
6000萬元為1.26%
7000萬元為1.22%
8000萬元為1.18%
9000萬元為1.14%
工程造價在1億元~5億元的收取0.7%至1.1%
其中:
2億元為1%
3億元為0.9%
4億元為0.8%
工程造價在5億元~10億元的收取0.5至0.7%
其中:
6億元為0.66%
7億元為0.62%
8億元為0.58%
9億元為0.54%
工程造價在10億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
委托監理內容只限于施工階段質量控制,監理費按不高于上列取費的80%計?。恢型夂献?、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工程項目,監理費按上列取費的150%到200%計取。
按照參與監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數計取
監理費為3.5萬元至5萬元/人·年,同時應參照物價上漲指數進行調整。
工程測試費用應另行收取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市場競爭,對第二十七條所列的監理收費標準允許有上、下浮動,但浮動的下限不得大于按標準計取監理費總額的5%,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合分監理費。
第九章 事故責任與風險索賠
第二十九條 在監理過程中,由于監理單位的失職,決策和指導錯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單位應承擔經濟責任并作一定的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 項目在建造中,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發生事故責任爭執時,事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仲裁,其主要依據是:
監理合同中雙方職責劃分和賠償的條款:
承包合同中有關責任的劃分和賠償的條款:
**部門有關監理的若干規定及**制訂的有關行政和經濟方面的法律。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建造中,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停工或因承包單位原因造成停工而終止合同時,監理單位有向對方索賠的權力。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工程監理項目施工工期的提前和因質量優良而獲獎時,監理單位有權分享其經濟利益,其條件可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而取得的節省投資,建設單位應給監理單位獎勵。獎勵額度為節省投資額的25%~30%。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向無資質單位轉讓監理業務、或出借資質等級證書給其他單位承接監理業務,均作為非法出賣資質證書或轉包,按情節輕重處以通報批評、罰款、暫停承接業務、降低資質等級和直至吊銷監理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如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收費標準的規定,以排擠競爭對象為目的,有意壓低監理費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業務的,依照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滬建城(91)第643號文件第七章規定處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建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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