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缺陷一《實施意見》并未強制實施 《實施意見》中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并指出“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要求采購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財政部門視情況可拒付采購資金。
缺陷一 《實施意見》并未強制實施
《實施意見》中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并指出“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要求采購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財政部門視情況可拒付采購資金。”
上述規定的明顯缺陷在于,優先采購節能產品是一個推薦性標準而不是強制性標準,采購人可執行可不執行,可嚴格執行也可變通執行,使得節能采購的功用大打折扣。
聯系到具體的采購操作中,由于**采購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即使是把節能作為一個重要的得分點來考慮, 綜合下來,節能產品也未必就能最終勝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也會以“我們已經把節能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核指標,但最終的結果還要看綜合得分”來回應某些未中標供應商的質疑。畢竟,《實施意見》并沒有強制規定必須采購節能產品。如果要把節能采購真正落實,那邊政策上的強制是不可少的。
缺陷二《實施意見》缺乏實施細則
**在出臺政策時,一些概念必須要明確,否則在操作中就難以很好地實施,甚至還會因概念不清而引起混亂。
《實施意見》規定“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節能清單所列的節能產品”,而至于何為“同等條件”則沒有進一步的闡述。技術、服務等指標屬于專業性較強的指標,不同的產品一般不會達到完全“同等”的水平,《實施意見》所說的“同等條件”如何界定也讓很多評標專家深感困惑,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完全可以以“節能產品價格過高”、“條件不同等”為理由拒絕節能產品,使這項規定失去了其實質意義。
《實施意見》實際上只是一個綱領性的文件,具體的落實目前還是依靠各地區、各部門自己的理解,缺乏一個具體的實施指導意見。如何把一個清晰、明確、嚴謹的政策呈現給**采購當事人,對實施意見中的某些概念作出具體解釋、出臺“實施細則”等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缺陷三 《節能清單》尚不完善
目前的節能清單包含節電和節水兩大類,涵蓋了空調、電視、打印機、PC等共8種產品,涉及企業80余家,而實際上這并不完善。
首先,產品的種類還應該進一步完善。例如目前普及范圍越來越廣的電動車等產品,對電能的消耗也是很大的。另外,業內人士還指出,機房電腦服務器的能耗遠遠大于PC,加上為服務器“解暑”配備的空調消耗的電能,節能的空間就更大了,而目前的《節能清單》中并沒有服務器的位置。
其次,某些產品涉及到的企業和產品種類還是不夠的。以彩電為例,節能清單中只有TCL、長虹、海爾以及廣州樂華數碼四個企業,而由于廣州樂華數碼隸屬TCL,因此嚴格來說,節能清單重的彩電生產企業實際上只有三家。若根據《實施意見》要求,按照《節能清單》進行采購,那么彩電**采購市場就成了上述三家企業的“獨角戲”,這顯然是不公平也不合情理的。
除此之外,對于節能采購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甚至違規處罰,《實施意見》并沒有提出任何“意見”,這也為政策實施不利埋下了伏筆。因此,出臺對節能采購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及處罰規定,避免政策執行中發生暗箱操作,為節能**采購保駕護航,也是《實施意見》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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