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昨日,家住國基路與園田路交叉口附近朝陽小區的李女士向本報熱線反映,入住小區時物業部門向其收取1000元裝修押金,并承諾裝修不影響其他業主利益或不改動房屋格局時,將原數退回裝修押金,現在卻以私封陽臺為由,不肯再退押金。
封了陽臺,物業不退押金
業主投訴:李女士是今年8月底9月初入住
朝陽小區的,“當時物業部門向業主收取了1000元的裝修押金,物業公司承諾住戶裝修時沒有影響其他業主利益或不改動房屋格局,裝修押金將原數退還”。李女士告訴記者,等他們家封完陽臺后,物業公司卻以李女士違反前期物業協議,私自封陽臺為由,拒絕歸還她的1000元裝修押金。
“封陽臺本身是否影響了房屋的間架結構,在沒有影響其他業主利益的前提下,物業公司有權利要求我們拆掉陽臺并扣押裝修押金嗎?”李女士認為封陽臺沒有改動房屋格局,也不會影響其他業主的利益,物業應當歸還1000元的裝修押金。
業主拆陽臺,我們就退押金
物業表態:記者與負責朝陽小區物業管理的興業物業公司負責人劉先生取得了聯系,他表示李女士所居住的樓層1至5層,建筑商都已封好陽臺,而李女士家比較特殊。
“在設計上,李女士家所在的6層和7層是曬臺,物業公司和業主簽署的前期物業協議中,已經指出私自封陽臺影響小區外部美觀。”劉先生告訴記者,小區的戶型圖中也指出不允許業主封閉陽臺,如果李女士自行恢復原貌,物業公司將退還裝修押金。
封陽臺不屬于改造房屋結構范疇
律師說法:鄭州市房管局物業處一位工作人員說,2004年2號文件中指出物業公司不得向業主收取裝修管理費,但押金可能并不屬于管理費用。
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朝棟則認為,裝修押金屬于民事行為,應以前期的物業協議合同為準,在業主沒有改造房屋結構,不影響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物業公司應返還業主的押金,他認為封陽臺不屬于改造房屋結構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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