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王女士1997年購買的1。2萬元國債憑證丟了,其兒子陳先生前去證券公司掛失時,被告知國債已被取走,而且證券公司無法完整提供取走人的簽字等憑證。昨天下午,接到陳先生投訴后,記者趕到環山路這家證券公司。 據證券公司孫經理介紹,提取國債應該持本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帳戶卡和國債憑證第一聯。該筆國債已于1999年4月被取走。
王女士1997年購買的1.2萬元國債憑證丟了,其兒子陳先生前去證券公司掛失時,被告知國債已被取走,而且證券公司無法完整提供取走人的簽字等憑證。昨天下午,接到陳先生投訴后,記者趕到環山路這家證券公司。
據證券公司孫經理介紹,提取國債應該持本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帳戶卡和國債憑證第一聯。該筆國債已于1999年4月被取走。接到陳先生掛失通知后,證券公司組織工作人員連夜查找當時取走國債的憑證,但只找到帳戶卡,作為關鍵證據的國債憑證第一聯無法找到。孫經理承認公司以前的財務管理存在一定欠缺的地方,但對于陳先生的賠償要求,公司無法滿足。
山東通世律師事務所曹洪濤律師認為,證券公司應負擔舉證責任,證明當時這筆國債是合理合法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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