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上周中,一則題為“今年有望出臺收入分配總體改革方案”的新聞曾長久高居各大門戶網站瀏覽排行榜之首。在貧富分化和社會矛盾日益觸目驚心的當下,這條語焉不詳的報道自然激起人們的強烈關注。據它說,由國家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撰寫的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的意見,日前已經提交國務院審議。不過關于如何改革,報道卻沒有透露只言片語,這給媒體評論家們留下了極大的猜測、分析、建議空間。
上周中,一則題為“今年有望出臺收入分配總體改革方案”的新聞曾長久高居各大門戶網站瀏覽排行榜之首。在貧富分化和社會矛盾日益觸目驚心的當下,這條語焉不詳的報道自然激起人們的強烈關注。據它說,由國家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撰寫的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的意見,日前已經提交國務院審議。
不過關于如何改革,報道卻沒有透露只言片語,這給媒體評論家們留下了極大的猜測、分析、建議空間。我注意到,針對它的評論主要集中于兩點:較普遍的觀點是呼吁這次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在制定過程中公開和廣泛征求民意,杜絕以往常見的那種閉門立法,防止改革被特殊利益集團扭曲;與此同時,一批“市場派”人士則再次提醒,目前中國收入分配改革的重點當在“一次分配”領域,改革不應過分著力于“二次分配”。
上述兩種觀點無疑都是有道理的,而且都在各自的邏輯里把準了眼下中國社會財富占有不公的癥狀及其脈象,它們的藥方在一定范圍內或許也都能發揮一些療效。但我非常擔心,如果首先不破除一個長期以來在我們觀念中占據統治地位的迷思,這種“改革”(例如制訂行業和崗位最高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類)很可能會蛻變成一次危險的倒退。
經歷過文革浩劫的中國社會中的絕大多數人自然不太可能再懷有那種“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絕對平等理想,眼下大多數社會公正的呼吁者們所持的是一種我稱之為“相對平等論”的觀點,即認為社會財富應當按照每個人付出的努力來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但這是可能和可欲的嗎?
“分配”是一個動詞,要進行“分配”,就必然要有主體,即“分配者”。事實上,一個社會由無數利益單元組成,它們內部的確存在著“分配者”,如企業的薪酬制定者、**部門的財務主管等。但在一個自由的社會里,是不存在最高的“終極分配者”的。我們經常可以見到,一份包含有特定智力和體力含量的工作,甲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日以繼夜辛勞了一個月才勉強完成,而乙僅用兩三天時間就輕松解決。原因也可能是乙的天賦智力和體力要遠遠高于甲,也可能僅僅是他運氣好......這時候我們如何來“科學合理地分配”?還有一種情況更常見,難度和辛勞度相同的一份工作,在上海可以獲得4000元月薪,在安徽卻只能拿到1500元;甚至同樣在上海,在甲公司可以獲得5000元月薪,在乙公司卻只能拿到3000元。對此,我們又如何來談“按勞分配”和公平問題?因此,在就全社會的財富“分配”來說,每個人的收益只能依據結果來定。而保證這一切順利運轉的基礎,正是公民的自由權利----由于不滿意收入差距,安徽員工可以遷徙到上海,上海員工可以從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只要對方愿意接納他們。
我之所以反對“分配”,原因就在于它所闡述的是全社會的財富占有問題,而非一家公司的內部分配考核體系。社會并不是一家公司,如果要真正落實哪怕是大致合理的“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本開放的社會就必須像一家封閉的公司一樣,將每個社會成員置于一套嚴密的監督考核標準以及執行機構的監控之下,排除掉所有“運氣”、“投機”之類的偶然性,否則我們無從精確地知道他(她)付出的勞動(或智力)到底有多少。這個終極分配者,毫無疑問只能是國家。而一旦往這個方向去努力,將必然收獲一個更加限制重重的不自由的社會,直至極權主義社會。
因此,我認為必須反對的不僅是收入分配的不公正,而且更是“分配”本身。因為在一個真正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體系中,收入不是誰“分配”的,而是市場交易的結果。
我當然不會據此就無視中國嚴重的財富占有不公的現狀,但在我看來,這不是所謂“分配制度”造成的,因為事實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分配制度”。在我的邏輯里,既然收入是市場交易的結果,那么收入狀況不公正的罪魁自然是市場制度的不公正和不完善。讓我們來看看當前社會領域中(“民與民”之間)的收入不公最突出的三個成因----
首先是近年來愈演愈烈和最受詬病的以權謀私、錢權交易----也就是掌握或接近權力的利益主體通過設租尋租,明目張膽地從事貪污受賄、暗箱操作、內幕交易等活動,瘋狂攫取全社會辛勤創造的財富。這確實是一種令老百姓怨聲載道的高收入,但這種高收入本身是非法的,不僅應當被追查,當事者還必須受到刑事懲處。不過,任何一個明眼人都心知肚明,發改委現在要搞的“收入分配改革”對它不會有絲毫約束力。
其次是各類通過行政保護設置壁壘、限制市場準入、維護壟斷地位所產生的不合理的高收入,正如評論家常常無可奈何地指出的那樣,電力公司的打字員比北京大學的教授拿得還多!說到底,這種高收入同樣是利用權力對社會財富進行巧取豪奪,但由于它不違反國家現有的法律,而且總是以“捍衛國有資本在事關重大國計民生產業內的主導地位”的面目出現,也往往并不是只落入少數人的口袋,所以平添了許多復雜性。但這種不合理的高收入是規定最高工資上限和平均工資標準、責令壟斷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之類的“收入分配改革”就能夠抹平的嗎?顯然,唯一正確的途徑是破除行政壟斷、大力推進產權改革,但這是屬于市場制度的改革,而不是什么“分配改革”。
最后一種明顯的收入不公正體現在以農民工為代表的所謂“弱勢”勞動者的低收入狀況,這里有許多復雜的因素,如過去10多年來奉行的出口導向產業政策等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恐怕還在于城鄉二元結構。簡單地說,農民工在向市場**其勞動力時受到了戶籍身份以及附著其上許多社會福利的重重限制,這使他們在市場交易過程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但要想讓這種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狀況得到改觀,注定也不是“收入分配改革”能夠承擔的使命----**也許確實能夠通過制定最低工資來強迫企業提高農民工的薪水,但卻不能強迫企業招工,因而其結果很可能是增加他們的失業機會。真正行之有效的手段只能是消弭城鄉二元,推進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的均等化。
做同一份工作,在上海拿4000元,在安徽只拿1500元;在上海甲公司拿5000元,在乙公司只拿3000元,這的確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但解決的辦法不是國家制定強制性政策,規定這份工作在安徽或在上海、在甲公司或在乙公司都必須實行相同的工資標準,而是改革現有市場制度,讓安徽與上海、甲公司與乙公司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從事經營活動,自由平等地展開競爭;同時讓就業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安徽與上海、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自由遷徙。反之,如果國家規定,某個生意只能由上海的甲公司從事,安徽的某一類人只能在安徽種田而不能到上海的工廠做工(或雖并不禁止但限制重重以至于流動的成本極其高昂),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表面上再公正的分配制度都不可能帶來公正的社會收入狀況。更危險的是,任何試圖強化“分配”公正的政策嘗試和努力都將強化對本該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的限制,最終導致南轅北轍的結果。
最后我想說的是,只有一種“分配改革”是可能和可取的,那就是改變過去10多年來日益傾斜的國富民窮的收入分配格局。“國”與“民”對社會財富的占有比例倒的確是典型的“分配”的結果,而不是市場交易的產物,但這一點,恰恰是大多數人最容易忽略的。(原題:只有交易的公正,沒有分配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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