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全筑公司為李女士裝修了一套住房,可竣工后的房間里始終蔓延著異味,為此,雙方多次協商,并委托了專業機構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孰料,相隔半年多時間做的第二次檢測,結果截然相反,究竟哪一份報告更具有證明力,全筑公司是否要為房間里的異味負責呢。
全筑公司為李女士裝修了一套住房,可竣工后的房間里始終蔓延著異味,為此,雙方多次協商,并委托了專業機構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孰料,相隔半年多時間做的第二次檢測,結果截然相反,究竟哪一份報告更具有證明力,全筑公司是否要為房間里的異味負責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證據優勢原則作出判決,全筑公司應對李女士不能入住房屋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賠償李女士在外的房屋租賃費用59000元,修復因檢測造成的房屋損壞。
裝修后被迫租房
2002年3月,李女士與全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家庭裝飾裝 修施工示范合同》,委托全筑公司裝修位于淮海西路288弄的一套住房。四個月后,房屋裝修完畢,李女士一家三口入住。但沒過多久,李女士便感覺房間內的空氣始終存有異味,為此,她多次找到全筑公司進行交涉。
2003年7月13日,全筑公司同意李女士一家搬離房屋,并安排三人入住酒店式公寓,支付了一個月租費10410元,同時,又委托徐匯區環境監測站對房屋內的空氣質量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客廳及兒童房的甲醛濃度超標,但 之后,李女士一家就一直在外租房度日,每月僅租金就要花費8000余元。由于雙方始終未能就房屋的整改措施以及責任承擔事宜達成一致,全筑公司拒絕支付李女士等三人在外租房的費用。無奈之下,李女士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全筑公司賠償自己在外租房損失71000元,并修復因檢測導致的房屋損壞。
第二次檢驗達標
法院審理過程中,全筑公司申請對房屋的空氣質量重新檢測,在搬走由李女士自購的家具和衣物、書籍后,第二次的檢測結論為:“系爭房屋的客廳、兒童房、書房在本次檢測時,甲醛含量未超標;本次檢測時,在現場抽取的壁紙、強化復合地板、地板的襯墊膠合板、櫥柜飾面人造板的甲醛釋放量均未超標。”全筑公司認為,第二次檢測排除了相關干擾因素,其結論較前次檢測更具有可信度。
庭審中,法院注意到,第一次檢測是在37℃下進行的,第二次檢測則是在15℃下進行的,對此,負責第二次檢測的工作人員親自到庭接受了雙方的詢問,他們表示,“溫度越高,如果在房間內存在污染源,甲醛的釋放速度就會越快,就會造成檢測時得到的甲醛濃度較高。兩次檢測時間上相距三個季度,在這段時間內,如果通風比較好,甲醛釋放出來馬上就帶走,就有可能使現有房間內的甲醛含量下降。”
公司難逃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檢測人員的當庭陳述,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溫度、通風等因素會改變室內空氣中甲醛的濃度。因此,雖可確定在今年3月5日檢測時,系爭房屋空氣中的甲醛濃度沒有超標,裝修所用材料的甲醛釋放量合乎標準,但無法確定在第一次檢測后至第二次檢測期間,系爭房屋空氣中的甲醛濃度沒有超標,而李女士的相關損失卻是在此時間段發生的。
因此,有理由認為全筑公司的裝修行為與系爭房屋空氣中甲醛濃度的超標,被上訴人因此遭受相關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