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3月24日,哈爾濱“10·11”酒吧命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楊森均被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3月24日,哈爾濱“10·11”酒吧命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楊森均被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被害人林松嶺代理人、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鳳濱介紹,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8年10月11日晚,哈鐵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齊新,宴請在公安大學培訓時的同學、肇東市公安局民警李峰,同時邀請哈鐵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劉力男,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剛、交警支隊民警欒奡參加。飯后,6人來到糖果酒吧。在酒吧門前,楊森和林松嶺等人與齊新等人發生口角進而廝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傷,林松嶺死亡。
2008年11月18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盧洪喜在哈爾濱市**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涉案的齊新、劉力男、楊森被批捕。根據調查,沒有證據證明王金剛、李鑫宇、欒奡、李峰實施了犯罪行為,專案組依法對四人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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