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犯貪污、受賄罪的農機局局長,憑借一份檢舉他人犯罪的材料一審被判緩刑。檢方從中卻發現端倪:該局長之所以立功,全是靠一派出所所長事先“通風報信”。經檢方提起抗訴,貪賄局長再次站上審判席。2月26日,(四川)大邑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王先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貪污、受賄罪的農機局局長,憑借一份檢舉他人犯罪的材料一審被判緩刑。檢方從中卻發現端倪:該局長之所以立功,全是靠一派出所所長事先“通風報信”!經檢方提起抗訴,貪賄局長再次站上審判席。2月26日,(四川)大邑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王先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4年。
“檢舉”有功
貪賄局長一審獲緩刑
現年51歲的王先富系金堂縣農機局原局長。2006年6月,王局長突然“出事”了,原因是他涉嫌在實施全縣提灌站改造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萬余元,并侵吞公款4萬余元。
證據確鑿,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對其提起公訴。金堂縣法院查明,王先富在擔任金堂縣農業機械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35000元,侵吞公款42400元,其行為分別構成了受賄罪和貪污罪。歸案后,王先富拿出檢舉材料揭發他人犯罪,經法院查證材料屬實,依法認定為立功;加上王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某保險公司”現金之事,并退出贓款35000元,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2007年3月15日,金堂縣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王先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深入調查
原是派出所所長“透風”
宣判后不久,金堂縣檢察院了解到,王先富的辯護律師唐某某在該案中有偽造立功證明材料的嫌疑。
情況重大,檢察官立即展開艱苦的調查工作,真相漸漸浮出水面:唐某某系王先富案的辯護律師,開庭前的一天,他從某派出所所長秦某某處得知了一條派出所已掌握的犯罪線索,這讓他欣喜不已。隨后,唐某某會見了王先富,將該犯罪線索悄悄告知王先富,并要求其復述,當場為王作了筆錄。
一切就緒,唐某某將該筆錄作為舉報材料移送至秦某某任所長的派出所。秦某某便以該所名義為王先富出具“檢舉說明”等虛假材料,作為王先富有檢舉立功的證明材料。
2008年4月3日,大邑縣法院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秦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唐某某被免予刑事處罰。
檢方抗訴
貪賄局長最終獲刑
2008年4月25日,金堂縣檢察院提請成都市檢察院依法將該案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提抗理由為二,一是原審判決認定王先富歸案后有立功行為,系認定事實錯誤;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貪污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犯有數罪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2008年5月28日,成都市檢察院于向市中院提出抗訴。
經大邑縣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先富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不屬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王先富積極退繳贓款,且在緩刑考驗期內配合檢察機關,如實反映了律師唐某某為幫助其爭取緩刑從而弄虛作假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亦可酌情從輕。”今年2月26日,大邑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對贓款予以追繳的決定;撤銷原審判決中因犯罪受賄罪、貪污罪對其適用緩刑的決定;王先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查洪南 金堂檢 楊為為)
上一篇: 打造完美客廳玄關
下一篇: 裝飾新婚洞房的風水奇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