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東省青島市的王小姐, 在市中心買了套很滿意的商品房,建筑面積160平方米,四室兩廳兩衛。為了讓自己有個舒適的環境,王小姐特意請上海某裝潢公司去青島裝修。并與該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簽訂了裝潢合同,總造價十五萬。然而事與愿違,在裝修過程中出現了材料問題及不規范操作,弄得王小姐真是一頭霧水。
據王小姐反映,裝潢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顏色均未經客戶驗收,與預算不相符,且未經客戶同意時擅自變更;水、電、煤工程未經客戶驗收認可。
接到投訴后,“小楊家裝熱線”立即與裝潢公司負責人取得了聯系,并約定雙方來裝飾協會調解。調解過程中得知:第一,裝潢公司所有在預算中約定的材料品牌均在上海地區有售,然而部分材料在青島卻無法買到。但因在簽訂裝潢合同時裝潢公司沒想到會有這種情況發生故未寫明“施工過程中可以根據情況更改材料”,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使用的材料。所以王小姐提出按合同的附件――預算執行,所有送到現場的材料應與預算相符且經客戶驗收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按照合同約定裝潢公司又無法做到,因為不可能將材料從上海運到青島,這就使雙方產生了矛盾。第二,王小姐在上海工作,一直沒空回青島。因此雙方在驗收的問題上又產生了矛盾:王小姐稱裝潢公司在水電煤工程完工時未通知驗收,而裝潢公司稱通知了但她在上海無法回青島驗收,但裝潢公司的電話又未做記錄或書信的形式通知,故又產生了矛盾。經調解,雙方一致同意對已做工程進行終止結算。
協會提醒:在簽訂裝潢合同時不但要仔細審閱格式合同的各項條款,還要對特殊情況加以考慮,必要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成附件,避免在以后的施工過程中帶來麻煩。同樣,在出現特殊情況時,裝潢公司應該把工作做細,及時與客戶聯系和勾通,而不應該在客戶未知的情況下擅自做主。所以在裝潢過程中多勾通,多說明,多以客戶為中心,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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