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這是“武漢”艦(下)在商船左側護航(2月17日攝)。新華社記者朱鴻亮攝2月26日,是中國軍艦域外護航整整兩個月的日子。其間究竟發生了哪些故事,海軍與交通運輸部是如何并肩維護我國商船的利益。在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的過程中,又存在哪些法律難題。
這是“武漢”艦(下)在商船左側護航(2月17日攝)。新華社記者 朱鴻亮 攝
2月26日,是中國軍艦域外護航整整兩個月的日子。其間究竟發生了哪些故事,海軍與交通運輸部是如何并肩維護我國商船的利益?在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的過程中,又存在哪些法律難題?
中國人民***海軍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章岳興,在交通運輸部2月24日召開的“加強船舶防海盜工作交流會”上,對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作出了解答。
他先是底氣十足地介紹了一組數字:“我海軍護航艦今天正在準備第23批商船艦隊的護航任務,截至24日,已完成22批63艘貨船的護航任務。”
但他同時坦言,“海軍艦隊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現了許多問題”,“通過及時與交通運輸部溝通,在雙方協商后,拿出了一套提高護航效率的方案”。
雖有軍艦護航海盜仍然猖狂 部分商船不聽指揮影響護航
2月22日,一艘性能良好的希臘船舶,在亞丁灣被海盜襲擊,雖然離此船100海里處的一艘英國軍艦聽到呼救后,緊急趕往遇襲船舶處,但還是沒有趕上。
“這個實例提醒了我們的商船,船的性能再好,也要有自我防范意識,特別是在海盜頻繁出沒的海域,要提高警惕,配合海軍的護航。”章岳興告訴記者,我國海軍艦艇在亞丁灣執行任務以來,已遇到近百起海盜襲擊商船的大小事件,雖然已有十幾個國家的三十多艘軍艦在亞丁灣護航,但海盜仍然很猖狂。
根據我國海軍的調查,亞丁灣海盜如此猖獗,與這一海域的氣象條件有關,這里的海浪只有一米高,非常適合海盜的小艦艇活動。
據介紹,針對各國海軍軍艦護航的局面,海盜也調整了襲擊戰略。章岳興說,過去海盜都是零星、分散式作戰,現在開始協調集中了,而且開始注意信息的搜集,并用先進的設備武裝自己;過去海盜一般是先上船,然后再對船員實施武力威脅,現在開始注重火力威脅,而且是采用邊攻擊邊武力威脅的方式。
鑒于海盜活動的新特點,海軍軍方建議,所有中方船舶最好加入編隊。
據記者了解,近一個多月以來,我遠洋船舶在配合我海軍護航工作方面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部分航運企業未能嚴格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申請護航船舶的信息;有的船舶甚至在當天護航現場才提出護航申請,造成海軍前方指揮所無法與船舶及時有效聯系,使現場護航組織產生混亂;部分已納入編隊計劃的船舶不聽從軍艦的統一指揮,有擅自脫離編隊的現象;有的船舶未按照要求,在進出亞丁灣和曼德海峽東西報告線時向我軍艦報告船位動態。
“船舶護航雖是本著自愿申請的原則,但一旦申請納入了護航計劃,接受護航的船舶必須遵守護航行動的有關紀律,服從軍艦的統一指揮,不應該擅自脫離護航編隊。”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徐祖遠說。
護航效率大幅提高有法寶 由編隊伴隨改為定期伴隨
記者了解到,中國海軍艦艇編隊在2月18日完成的第21批商船的護航任務,是海軍艦艇執行護航任務以來最大規模的護航行動。
據章岳興介紹,第21批商船編隊中有10艘中國商船,在航經亞丁灣海域時,又有來自德國、新加坡和塞浦路斯的3艘外國商船主動要求加入我護航編隊,并獲準跟隨編隊航行。船隊綿延10公里,浩浩蕩蕩,蔚為壯觀。
“這也是我國軍艦護航中效率最高的一次。”章岳興說。
章岳興透露了效率提高的“法寶”:過去,船隊申請護航后,由交通運輸部匯總確定數量,然后再向海軍集中申請,這樣的結果是,每次護航船舶的數量少、效率低。現在采取定期航班式申請方式,效率大大提高。
據記者了解,我海軍在亞丁灣的護航方式共有三種:伴隨護航、區域護航和隨船護航。伴隨護航就是將一定數量的商船集中在指定地點,由軍艦伴隨通過危險海區;區域護航是軍艦在高風險海區巡航,隨時對受到海盜進攻的商船提供保護;隨船護航是派遣武裝小組登船護航。
交通運輸部搜救中心總值班室主任翟久剛說,從2月份開始,經海軍與交通運輸部研究調整護航方式,將編隊伴隨護航改為定期伴隨護航。由海軍事先確定伴隨護航班期,并由中國船東協會在其網站上于每月15日前公布下月定期伴隨護航的班期。船東可根據公布的班期自愿加入伴隨護航編隊。同時海軍將繼續保留區域護航與隨船護航的方式。
“采用定期伴隨護航方式后,我部將在每一護航編隊啟航5日前向海軍預報參加護航編隊的船舶信息,啟航24小時前向海軍確認護航編隊信息。”翟久剛補充說,為了確保特殊船舶和航速低于10節船舶的安全,交通運輸部可根據船東提出的特別護航申請,提前7日向海軍申請特別護航。
海盜活動無常仍應靈活應對如何處置海盜尚存法律難題
海天一色的背景映襯著幾個頭戴黃色安全帽、肩扛棍棒、面帶勝利微笑的船員。上海振華港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船務辦公室副主任羅蓉,向記者展示了一組“振華4”輪去年12月17日成功逼退海盜后,船員們拍的一組照片。
照片上綻放著勇敢笑容的小伙子們,讓記者聯想起當時的戰場:7名手持火箭筒、***等武器的海盜向“振華4”輪發起突然襲擊。3名海盜在其他海盜的掩護下,躲過***,爬上了7米高的生活區,一通掃射。船員們躲避在死角,子彈將船體射得彈痕累累。
羅蓉告訴記者,“振華4”輪在多方支援下成功逼退海盜的經驗就是:建立應急預案,防患于未然;遇險及時報告,積極爭取外援。
“各船公司要密切關注海盜活動的動向,分析研究不同時期各海域海盜活動變化的情況,調整應對策略,加強船舶安全演練,采取防范措施,及時向所屬船舶發出預警通報,指導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徐祖遠說,船公司要堅持“預防為主、自防自救與他救相結合”的原則,開展經常性的演習演練活動,保證船舶隨時處于可以應對突發事件的狀態。
除此之外,在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的過程中,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在抓獲海盜后,我軍又該如何處理呢?
海軍北海艦隊法律服務中心主任王明勇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從證據學的角度看,在執行護航任務和打擊海盜過程中,對證據的收集、固化和研判,不僅限于事前,還包括事中與事后。一句話,證據的收集、固化與研判,必須貫穿于任務行動的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行有依據、辯有根據。
王明勇舉了這樣一個例子:2008年9月,一艘丹麥軍艦曾抓到10名海盜,但卻不得不在一個星期之后將其釋放,因為丹麥人發現自己對這些海盜并沒有管轄權。只好把他們丟在一個海灘上,沒收武器了事。這一方面說明丹麥海軍遵守國際法的自覺與嚴謹,同時也說明打擊海盜在法律上的無奈。
既然是在索馬里海域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是否可以將抓獲的海盜交給索馬里**審判呢?
王明勇說,這樣做至少在現階段還是不現實的,因為索馬里全國僅有14名法官,無力擔當如此重任。退一步講,即便索馬里法官最終判決海盜相應的刑罰,但以索馬里過渡**的無力與國內局勢的動蕩混亂,所判刑罰也將難以實際執行。毋庸置疑,這樣的司法體制對打擊日益猖獗的索馬里海盜不可能起到實質作用。
將抓獲的海盜送回國內審判,是否可行?
“事實上,抓獲海盜后的處理與審判管轄,不但涉及到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適用,而且涉及到國際司法協作等具體操作事項。尤其是我軍遠離本土作戰,如將抓獲的海盜送回國內審判,不僅成本太大,而且也缺乏審判與懲戒的具體國內法依據。”王明勇說,“因此,對于抓獲海盜后的管理措施、如何走司法程序、走什么樣的司法程序以及如何與國際社會建立司法協作機制等問題,都值得認真研究,并及早制定相關對策。”(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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