鋪完地板,請注意留樣品
發布時間:2010-10-29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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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09年3月,鄒先生與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飾合同,雙方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部分材料”,這部分材料由業主選定后裝修公司負責施工,如業主發現材料與預算表中的品牌、規格、型號不相符合,裝修公司應立即停工、及時更換,并承擔問題材料金額的三倍罰款。 在鄒先生按約支付了首期工程款后,裝修公司進場施工。
鋪完地板
請注意留樣品
2009年3月,鄒先生與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飾合同,雙方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部分材料”,這部分材料由業主選定后裝修公司負責施工,如業主發現材料與預算表中的品牌、規格、型號不相符合,裝修公司應立即停工、及時更換,并承擔問題材料金額的三倍罰款。
在鄒先生按約支付了首期工程款后,裝修公司進場施工。在裝修預算表中,地板是在雙方約定的包料范圍內的,鄒先生在裝修公司的經營場所看中了某品牌一款標價為320元每平方米的“圓盤豆”實木地板,并確定了等級、色號和型號。
裝修地板“以次充好” 業主起訴索賠8.4萬元
2009年7月,裝修公司通知鄒先生驗收,鄒先生來到現場察看后,發現實際鋪設的100多平方米地板雖然也是約定品牌的地板,但存在等級下降、以次充好的嫌疑。鄒先生隨后兩次發函給裝修公司,要求其提供地板的批號、等級及相關質量證明材料,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09年12月,鄒先生向滄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裝修公司賠償地板損失等合計8.4萬元。
裝修公司拒不承認 業主遭遇舉證難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鄒先生堅稱實際鋪設的地板與他當時選定的樣品不一樣,裝修公司則始終強調鋪設的地板樣品是鄒先生親自選定的。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法官組織原、被告來到房屋內進行現場勘查,發現鋪設地板確實存在拼接縫隙較大及色差問題,雙方一致同意對地板質量進行鑒定。
鄒先生在提出對地板是否符合“圓盤豆一等品”標準進行的鑒定申請后,卻發現他無法提供樣品進行鑒定,而鋪好的地板物理和各項性能在鋪設中已經發生了變化,也不能作為鑒定的檢材使用,這是鄒先生所始料未及的。最后,在鄒先生就地板以次充好問題無法舉證的情況下,針對地板實際存在的問題等雙方通過協商最終達成協議,裝修公司給予鄒先生適當的補償。
建議:業主要注意保留樣品
承辦法官告訴筆者,目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居高不下,作為裝修公司,誠信經營是其占領市場、打造商譽的基礎,但不可否認的是,裝修市場確實也存在魚龍混雜的現象,那么作為業主,在裝修過程中如何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首先,應選擇有資質、信譽佳的裝修公司;其次,在簽訂裝修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研讀相關條款,對可能產生爭議的條款與裝修公司協商后予以明確,主要事項應在書面合同中予以明確,口頭約定容易產生爭議;再次,要注意證據的收集以免在維權時陷入舉證不能的困境。以本案為例,證明實際鋪設地板與選定地板不符的舉證責任是在業主一方的,而業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業主有必要留下樣品以免產生爭議時無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