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買開關送保潔”、“買地板送保潔”、“裝修后送保潔”……贈送保潔服務成了建材商和裝修公司攬客的一大營銷方式。這一方面的確給客戶提供了方便,解除了裝修后還要面臨大掃除的困擾,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隱患。 客戶對于保潔公司是否負有付款義務 一些保潔公司在依照賣方公司的指示為客戶提供了保潔服務后,卻無法從裝修公司拿回應得的保潔費用。
“買開關送保潔”、“買地板送保潔”、“裝修后送保潔”……贈送保潔服務成了建材商和裝修公司攬客的一大營銷方式。這一方面的確給客戶提供了方便,解除了裝修后還要面臨大掃除的困擾,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隱患。
客戶對于保潔公司是否負有付款義務
一些保潔公司在依照賣方公司的指示為客戶提供了保潔服務后,卻無法從裝修公司拿回應得的保潔費用。在這種情況下,保潔公司無權要求接受其保潔服務的客戶直接付款。
一方面從合同關系上看。客戶與保潔公司之間并沒有形成合同關系。在“裝修后送保潔”的框架中,實際包含了兩個合同關系:裝修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裝修合同關系及裝修公司與保潔公司之間的保潔合同關系。這種特殊的三方關系在法律上被稱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兩方當事人(裝修公司與保潔公司)為非當事人的一方(客戶)創設合同權利。我國法律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有專門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如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向該違約當事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非當事人的受益人(客戶)主張權利。
另一方面,客戶取得保潔公司的服務是合法有償的。因為相應的服務費用已經包含在裝修費用當中,客戶并未獲得“免費的午餐”。依據與裝修公司之間的裝修合同,并在已支付裝修款的前提下,客戶“有償”取得保潔服務。保潔公司如果因為裝修公司拒絕支付款項而蒙受損失,屬于正常的締約風險,其無權將上述風險轉嫁到客戶身上。
客戶是否應當對保潔人員人身傷亡承擔責任
保潔工作具有一定風險,在“裝修后送保潔”的安排下,客戶原則上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潔公司是接受了裝修公司的委托,客戶與保潔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客戶也就不必承擔法律所規定的雇主責任。因此客戶對于保潔人員只有配合義務,而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但在兩種特殊的情形下,客戶對保潔人員的傷亡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客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在安裝燈具時,客戶因疏忽,為保潔人員提供了具有瑕疵的梯子,致使保潔人員摔傷;客戶強迫保潔人員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作業等。在侵權責任中,客戶責任的大小取決于其過錯的大小。第二,客戶雖然沒有過錯,但應承擔公平責任。公平責任屬于我國民法的特別規定,其是否適用主要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在這種情形中,客戶所承擔責任的大小不再取決于其過錯的大小,而是取決于法院對于雙方當事人利益得失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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