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讀者張女士向記者反映稱:“我在農科院小區買了房,并且已經裝修完畢準備入住。前幾天我到小區的物業公司讓其驗收,并且詢問什么時候退還還我1000元的裝修保證金,得到的答復是我必須入住半年以上才能退還裝修保證金。我認為這不合理,而且按照慣例入住3個月后退還裝修保證金,物業公司稱這是他們自己的規定。
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讀者張女士向記者反映稱:“我在農科院小區買了房,并且已經裝修完畢準備入住。前幾天我到小區的物業公司讓其驗收,并且詢問什么時候退還還我1000元的裝修保證金,得到的答復是我必須入住半年以上才能退還裝修保證金。我認為這不合理,而且按照慣例入住3個月后退還裝修保證金,物業公司稱這是他們自己的規定。”
當日記者來到該小區,負責物業管理工作的內蒙古天寧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一位工作人員解釋:“對于收取業主裝修保證金的問題,以往是在業主裝修時不破壞結構及其他配套設施后3個月驗收合格退還。但是我們發現,退還了裝修保證金后一些業主又開始裝修,曾出現過業主裝修破壞結構、威脅整體安全的情況。所以公司內部規定業主需要入住半年后才可以退還裝修保證金,對于此規定我們已經向業主公示,并且在入住手冊中進行了說明。”
對此,內蒙古元信律師事務所的王洪超律師表示,裝修前交保證金似乎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行業潛規則。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的只是告知義務,對于能否收取裝修保證金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標明入住半年后才能退還裝修保證金,此條款也有違公平原則的,業主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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