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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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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說  明

    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對《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1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同條件

    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第1條 一般約定,第2條 發包人,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第4條 承包人,第5條 設計,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第7條 施工,第8條 工期和進度,第9條 竣工試驗,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第12條 竣工后試驗,第13條 變更與調整,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5條 違約,第16條 合同解除,第17條 不可抗力,第18條 保險,第19條 索賠,第20條 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件

    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

    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3.對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合同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以同一條款號增加相關條款的內容。

    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活動。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

    《示范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目  錄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1

    一、工程概況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質量標準 2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2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3

    六、合同文件構成 3

    七、承諾 4

    八、訂立時間 4

    九、訂立地點 4

    十、合同生效 4

    十一、合同份數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件 6

    第1條 一般約定 6

    1.1 詞語定義和解釋 6

    1.2 語言文字 12

    1.3 法律 13

    1.4 標準和規范 13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5

    1.7 聯絡 16

    1.8 嚴禁賄賂 17

    1.9 化石、文物 17

    1.10 知識產權 18

    1.11 保密 19

    1.12 《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 19

    1.13 責任限制 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 20

    第2條 發包人 20

    2.1 遵守法律 20

    2.2 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21

    2.3 提供基礎資料 22

    2.4 辦理許可和批準 22

    2.5 支付合同價款 23

    2.6 現場管理配合 23

    2.7 其他義務 24

    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 24

    3.1 發包人代表 24

    3.2 發包人人員 25

    3.3 工程師 26

    3.4 任命和授權 27

    3.5 指示 27

    3.6 商定或確定 28

    3.7 會議 29

    第4條 承包人 29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29

    4.2 履約擔保 31

    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31

    4.4 承包人人員 34

    4.5 分包 35

    4.6 聯合體 37

    4.7 承包人現場查勘 37

    4.8 不可預見的困難 38

    4.9 工程質量管理 38

    第5條 設計 39

    5.1 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39

    5.2 承包人文件審查 40

    5.3 培訓 42

    5.4 竣工文件 43

    5.5 操作和維修手冊 43

    5.6 承包人文件錯誤 44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 45

    6.1 實施方法 45

    6.2 材料和工程設備 45

    6.3 樣品 48

    6.4 質量檢查 50

    6.5 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 52

    6.6 缺陷和修補 54

    第7條 施工 54

    7.1 交通運輸 55

    7.2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56

    7.3 現場合作 57

    7.4 測量放線 58

    7.5 現場勞動用工 58

    7.6 安全文明施工 59

    7.7 職業健康 62

    7.8 環境保護 63

    7.9 臨時性公用設施 64

    7.10 現場安保 65

    7.11 工程照管 66

    第8條 工期和進度 66

    8.1 開始工作 66

    8.2 竣工日期 67

    8.3 項目實施計劃 67

    8.4 項目進度計劃 68

    8.5 進度報告 69

    8.6 提前預警 70

    8.7 工期延誤 71

    8.8 工期提前 72

    8.9 暫停工作 73

    8.10 復工 75

    第9條 竣工試驗 75

    9.1 竣工試驗的義務 75

    9.2 延誤的試驗 77

    9.3 重新試驗 77

    9.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78

    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 79

    10.1 竣工驗收 79

    10.2 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 81

    10.3 工程的接收 81

    10.4 接收證書 82

    10.5 竣工退場 83

    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 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則 84

    11.2 缺陷責任期 84

    11.3 缺陷調查 85

    11.4 缺陷修復后的進一步試驗 87

    11.5 承包人出入權 87

    11.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88

    11.7 保修責任 88

    第12條 竣工后試驗 88

    12.1 竣工后試驗的程序 88

    12.2 延誤的試驗 89

    12.3 重新試驗 90

    12.4 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 90

    第13條 變更與調整 91

    13.1 發包人變更權 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91

    13.3 變更程序 92

    13.4 暫估價 94

    13.5 暫列金額 95

    13.6 計日工 95

    13.7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96

    13.8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97

    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 99

    14.1 合同價格形式 99

    14.2 預付款 100

    14.3 工程進度款 101

    14.4 付款計劃表 103

    14.5 竣工結算 104

    14.6 質量保證金 106

    14.7 最終結清 108

    第15條 違約 109

    15.1 發包人違約 109

    15.2 承包人違約 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112

    第16條 合同解除 112

    16.1 由發包人解除合同 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19

    第17條 不可抗力 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義 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19

    17.3 將損失減至最小的義務 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120

    17.5 不可抗力影響分包人 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21

    第18條 保險 122

    18.1 設計和工程保險 122

    18.2 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122

    18.3 貨物保險 123

    18.4 其他保險 123

    18.5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123

    第19條 索賠 125

    19.1 索賠的提出 125

    19.2 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 126

    19.3 發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 126

    19.4 提出索賠的期限 127

    第20條 爭議解決 127

    20.1 和解 127

    20.2 調解 127

    20.3 爭議評審 127

    20.4 仲裁或訴訟 129

    20.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130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件 131

    第1條 一般約定 131

    第2條 發包人 133

    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 134

    第4條 承包人 135

    第5條 設計 138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 139

    第7條 施工 140

    第8條 工期和進度 142

    第9條 竣工試驗 144

    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 144

    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 145

    第12條 竣工后試驗 146

    第13條 變更與調整 146

    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 148

    第15條 違約 151

    第16條 合同解除 151

    第17條 不可抗力 152

    第18條 保險 152

    第20條 爭議解決 153

    專用合同條件附件 155

    附件1 《發包人要求》 156

    附件2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160

    附件3 工程質量保修書 161

    附件4 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 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 165

    附件6 價格指數權重表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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