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近年來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實踐情況,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新制定了《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詳細內容如下。
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條【法律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保證評標公平、公正,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際情況,重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根據《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2021〕3號),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建設項目,應當采用本評標辦法。
第三條【評標辦法種類】
工程總承包的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由招標人根據項目情況自行選擇,兩種評標辦法均采用兩階段評標模式。
(一)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采用合格制評審,即在信用標、技術標合格且通過商務標評審的投標人中,以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次低的為第二中標候選人(詳見附件1)。
(二)綜合評估法采用百分制評審,即在通過信用標、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審的投標人中,取技術標得分前5名的投標人進入商務標得分計算,以信用標、技術標及商務標得分之和最高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次高的為第二中標候選人。信用標滿分5分,技術標滿分30分,商務標滿分65分(詳見附件2)。
第四條【資格預審范圍】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資格預審:
(一)應當由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或者由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標準甲級及以上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二)通過單位集體決策采用資格預審的非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項目;
(三)國家、本市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資格預審評審】
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評審:
(一)當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申請人小于等于7家時,則不再進行資格預審; 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小于等于7家時,則不再進行資格預審評審,招標人應確定所有申請人參加投標;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大于7家時,采用合格制或者有限數量制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審。
(二)合格制評審是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格審查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根據各專家的評審結果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確定合格申請人。招標人應當確定所有合格申請人為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當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情形,且合格申請人大于7家時,招標人可以通過單位集體決策機制,確定大于等于7家的合格申請人為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具體數量需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三)有限數量制評審是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格審查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按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末位得分相同的同時進入)的方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具體數量需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且該數量大于等于7家。
(四)同一集團公司下屬所有公司同時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超過兩家。采用合格制評審的,可由招標人通過單位集體決策機制確定,也可以由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格預審評審結果通過表決方式確定;采用有限數量制評審的,由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得分確定。
(五)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不再使用綜合評估法。
第六條【方案分析】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用方案分析的,開標后在技術標評標前,可以自行組織專家對技術投標文件進行方案分析,并形成方案分析報告,對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應明確具體理由。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對方案分析報告進行復核,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判定為不合格的技術投標文件,不再進入后續評審。
第七條【專家組成】
評標委員會人數組成為不少于9人的單數,由招標人代表、有關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專家的專業應包括設計和施工相關專業,如招標中含勘察、采購內容,應增加相應專業。
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人數組成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參加方案分析的專家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否決投標規定】
招標人應在評標辦法中分別集中單列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否決投標條款,并可在 “否決投標條款(詳見附件3)” 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增減。否決投標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評定分離】
招標人可以采用評定分離的方式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2-3名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復核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是否能完成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有工程內容,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但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
第一中標候選人拒絕澄清或者投標文件澄清后被證明無法完成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有工程內容,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序對其他中標候選人進行復核,最終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對定標過程進行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的30日內無法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將評標委員會確定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