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會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張小宏介紹了《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情況。據悉,該《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正式頒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張小宏表示,近年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加強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建設,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覆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等環節的建設工程抗震管理體系,在降低地震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現實當中建設工程抗震管理領域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
一是明確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嚴格監督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并明確了監管部門在履職時有權采取的措施。比如,可以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
二是對主要由歷史原因造成的沒有抗震設防措施的或者說沒有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一些老舊房屋,在抗震加固時政府要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是國家鼓勵支持抗震新技術的研發與推廣應用,通過更加先進的技術路徑,更加有效地提升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是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信息數據庫,利用大數據技術、信息化手段,提高抗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五是建立建設工程抗震的責任企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制度,進一步規范各方主體行為。
《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主要圍繞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及相關措施;規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提出要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化建設工程抗震保障措施及監督管理;強化建設工程抗震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追究。
張小宏表示,下一步相關部門將協同加快推進配套文件和相關標準的制修訂,指導督促地方切實提升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水平,保障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會上,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表示,《條例》中明確規定,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等行為,除設定一定數額的罰款措施外,情節嚴重的,對相關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設定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以及限制從業等處罰措施。
農村房屋抗震設防性能不足?加把“安全鎖”
我國是一個地震多發頻發的國家,大約58%以上的國土、55%的人口處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在地震災害中,相當部分的人員傷亡主要由建筑物倒塌造成。而相較于城市來說,農村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性能更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司長曲琦在會上指出,《條例》制定過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農村的房屋建設缺乏監管,抗震設防性能不足,發生地震時遭受的損失也最大。
另據紅星新聞記者了解,近些年來,住建部也在大力推進脫貧攻堅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設防烈度7度以上的地區農戶實施農房抗震改造,努力提升農房的抗震安全水平。
比如,在今年云南漾濞6.4級地震和青海瑪多7.4級地震當中,抗震加固后的農房大多經受住了地震考驗,沒有發生一起因為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員死亡。用曲琦的話說:“加固以后的這些農房,也成了農民的‘保命房’‘安心房’。”
那么,新出臺的《條例》又將如何進一步“加固”農村建設工程?對此,曲琦回應稱,為了系統解決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存在的問題和短板,在《條例》中主要從四個方面做出進一步規范。
一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
二是對經鑒定抗震能力不足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加固,要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是在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的時候,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四是政府要編制發放適用于農村的抗震技術圖集,并做好指導服務、技術培訓、示范推廣等工作。
曲琦表示,下一步,住建部也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推進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有序開展地震高烈度設防區農房抗震改造,建立健全農房建設管理服務長效機制,不斷提升農房抗震防災能力。
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重罰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各方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如果因建設工程抗震能力不足,導致群眾重大生命財產損失,將面臨更加具體的處罰。
對此,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在會上回應稱,為確保《條例》所確立的制度措施能夠真正落到實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條例》設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
黃祎指出,從法律主體的規定來看,《條例》加大了對建設工程抗震相關主體的處罰力度。黃祎表示,在做好與《防震減災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銜接的前提下,《條例》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抗震性能鑒定機構等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特別是加大了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黃祎表示,對于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施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等處罰措施。
此外,《條例》中提出,將重罰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黃祎表示,《條例》中明確規定,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等行為,除設定一定數額的罰款措施外,情節嚴重的,對相關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設定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以及限制從業等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