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得到有效遏制,很多外國人員開始進入中國,而有的人故意瞞報病情,給國家安全造成威脅。那么什么情況下會以傳染病防治罪立案?來看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在聯防聯控機制發布會上的回答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包括
(一)已經確診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狀病毒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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