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在市疾控中心舉行的第55場新聞發布會。
上海市司法局一級巡視員劉平介紹,在疫情防控期間,確實有一些不同觀點,有些企業認為不適用不可抗力,要繼續履行相關合同;還有一些企業持相反觀點,認為既然屬于非常時期、屬于不可抗力,應該完全不履行相關合同。嚴格來說,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
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疫情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嚴重程度、影響范圍都是人們無法提前預見,難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一定影響。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劉平強調,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著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適用時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考慮因果關系和影響程度。在合同不能履行與疫情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且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來認定是部分還是全部免除責任。對于一些可以履行且不會造成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的合同,鼓勵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對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民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提供不適用不可抗力的相關證據。
二是注重公平處理和利益平衡。對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公平處理,平衡好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責任份額,不宜由一方單獨承擔因疫情造成的損失。
三是倡導友好協商和共渡難關。疫情的發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歸咎于某一方的過錯。在特殊時期,我們應當樹立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的理念,倡導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誠實守信、責任共擔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來妥善解決矛盾和利益的分歧;對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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