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簡稱“協會” )管理,使協會的服務資源在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下更好地體現“服務企業、規范行業、發展產業”的核心價值,起到產業帶動,共同發展的作用,特制定本“譽名許可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譽名”指協會的名稱、標識、商標、名譽等。
第二條:任何組織、任何個人在未經協會批準下,禁止使用本協會譽名開展活動。
第三條: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下,凡協會各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機構、企事業單位在開展產業交流、展示展覽、高峰論壇、咨詢服務以及媒體宣傳中,如需以協會名稱、標識、商標、名譽等作為活動主辦的、聯合承辦的,譽名許可使用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事先書面報告協會;如是協會會員單位的,應先報對口專業委員會,經初審通過后,由專業委員會報協會秘書處并提交活動方案,明確項目規模、使用范圍和經費預算等具體事項;如涉及到有社會影響的大型合作項目,還應闡明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經協會常務副會長兼法定代表人同意、協會會長批準后的文件為效。
第四條:凡不屬于協會關聯產業類別的,或與會員單位無關聯的活動項目,協會原則上不參與該活動項目的譽名合作。
第五條:所有譽名許可使用單位,應嚴格遵紀守法,履行誠信,按照協會與譽名單位簽訂的協議展開,不能人為超越或中途變更,更不能借協會名義進行商業炒作牟利;凡在活動中確需變化的,譽名使用單位應與協會商妥后才可變更,否則協會有權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協議一旦終止譽名使用許可即解除,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以協會譽名對外開展活動。若有違反,經查實將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第六條:專業委員會下面不再設立類似分會、聯盟之類的分支機構,更不能擅自以協會名稱、標識、商標開展活動;不能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若有違者,經查實,將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條:專業委員會根據行業、企業的需求開展產業交流活動,且必須以協會的名稱、標識、商標、名譽對內對外開展活動的,應事先得到協會的批準。
第八條:專業委員會通過創新驅動開展一系列有利于行業發展活動而取得成效的,應做好工作總結和成本核算,協會視具體實際確定該專業委員會的績效分配。
第九條:凡以協會名稱、標識、商標、名譽舉辦上述各類產業活動的,協會應與該譽名許可使用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社會效益和相關的法律責任、經濟收益。譽名許可使用期間,所有的安全消防、文明作業、政治紀律、經濟風險及活動的債權債務等均由譽名許可使用單位(人)負責。
第十條:譽名許可使用實行有償使用時,有償收費標準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譽名許可使用的活動,如果其本身屬于公益性的、且沒有商業利益獲取的,協會在尊重活動使用主體單位的前題下,原則上予以無償支持,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譽名許可使用收取的費用,協會應用于名稱、標識、商標、名譽的維護及管理。
第十三條:譽名許可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約行規,不得借譽名的使用機會以次充好;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損害協會聲譽、社會影響和效應;不得從事國家禁止的其它活動。
第十四條:協會對譽名許可使用行使監督權,其監督范圍:
(1)服務質量是否符合規范,是否提高協會的知名度;
(2)名稱、標識、商標、名譽是否按規定規范使用;
(3)服務范圍是否超越協會或國家核準的范圍;
(4)標識、文字、圖形是否擅自改動;
(5)有關其他違反行規或國家規定的行為。譽名許可使用單位如服務質量差、信譽低或者不按約定規范使用,造成消費者錯誤認識的,給協會造成名譽損害的,協會可立即終止譽名使用的許可;如造成經濟損失,由譽名使用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任何個人未經協會批準,擅自以協會譽名舉辦各種活動的,協會一律不予承認,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使用者承擔,造成協會損失的,將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本“譽名許可使用管理辦法”經協會秘書處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一致通過,并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1 日向協會理事公示,公示期間秘書處對理事的提案建議相應作了修改調整。本“譽名許可使用管理辦法”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經會長簽發批準后正式執行。
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
2018 年 5 月 22 日